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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经贸信息规字[2018]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海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7-2
实施时间: 2018-7-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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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海关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海关
  2018年7月2日

相关附件:
附件:《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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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 深经贸信息外资 201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