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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7]17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8-6-21
实施时间: 2018-6-21
法规类型: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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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改善职工居住环境,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7年1月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于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实现“一户一表”管理的,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明确项目责任,做好对接和沟通工作,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加强移交过程中设施安全运行管理。项目改造完工后,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移交。竣工验收、项目审计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接收单位为非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应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移交。
  (三)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影响的,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六)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对不具备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接收条件的职工家属区,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在物业管理移交前,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清理补齐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及时移交属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
  (七)提升小区环境。可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具体情况考虑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综合环境提升工程,完善配套设施,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助推物业管理社会化。
  三、保障措施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新设备设施购置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属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苏政办发[2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苏州市属及各市、区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承担。原政策性破产的市属及各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国资委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专项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全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国资委相关负责同志兼任,其他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开展工作,协调推动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各市、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费用测算及资产接收工作;市发改委、住建局负责指导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指导供水、燃气、物业和市政设施接收企业、属地政府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维护稳定工作。专项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接收企业抓紧办理有关手续。各市、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内“三供一业”的移交接收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分别结合各自职能,牵头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工作的推进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主管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做好稳定工作。在分离移交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国有企业集团应高度重视分离移交单位的稳定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引导和发动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分离移交职工的切身利益,着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7年5月底前)。深入学习相关政策,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补助办法。企业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或明确工作推进方案、费用测算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市属企业研究制定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联络表,帮助驻苏央企、省属企业、市属企业与职工家属区所在地政府联系对接。
  (二)起步阶段(2017年6月底前)。苏州市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相应接收单位,建立起接收方与移交方对接协商通道和机制。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各市、区属国有企业结合“三供一业”分布区域,主动与所在地政府进行全面协商,部分条件成熟的企业签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
  (三)实施阶段(2017年12月底前)。驻苏央企、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市属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共同组织、指导、督促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加强对接,合力推进,统筹做好资料收集、项目确认、现场勘查、改造规划、费用测算、进度安排等方面具体工作,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正式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并经相关部门鉴证后确认移交,启动维修改造等相关工作。
  (四)完成阶段(2018年6月底前)。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落实分离移交协议,完成维修改造等各项具体工作,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五)收尾阶段(2018年10月底前)。根据完成情况,组织回头看,对重点难题推进解决。梳理分离移交工作全面落实情况,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进行工作总结。
  附件: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翔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沈志栋 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盛红明 市政府国资委主任
  成 员:张 娟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两新”工委书记、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刘伟民 市发改委原副主任
  孙 洪 市经信委副主任
  高国华 市教育局副局长
  顾 丰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委610办公室主任
  胡跃忠 市民政局副局长
  唐海峰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吴友良 市人社局副局长
  费元龙 市住建局副局长
  陈小康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陆跃平 市政府国资委副调研员
  张 玮 苏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张崇丰 苏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巫 刚 张家港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夏小明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瞿正华 姑苏区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洪绍平 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副主任
  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国资委副调研员陆跃平同志兼任,其他成员单位安排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专项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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