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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5-9
实施时间: 2018-5-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19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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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项目第6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违法程度“一般”适用的原标准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现修改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项目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违法程度“较轻”适用的原标准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不予处罚;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现修改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单位处50元罚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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