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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十八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7]9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2-3
实施时间: 2017-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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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十八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湖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十八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等相关减负政策要求,进一步降低我市企业成本负担,助力经济发展,制定以下十八条政策。
  一、减轻企业部分税费负担。精心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服务,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给予支持。从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气象局)
  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列支专项经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2500元每平方米降低至2100元每平方米,免收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各类建筑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质量技监局)
  三、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结合湖州市企业综合分类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的城镇土地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以上、未达到200%的,给予95%的减免优惠;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75%(含)以上、未达到100%的,给予50%的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
  四、创新用地保障机制。鼓励各地利用“三改一拆”土地、淘汰落后产能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对标准厂房(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可按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产权分割;对利用原工业用地兴办众创空间的土地,可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按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属地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进行转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
  五、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认真落实继续稳步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上级部署,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对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禁止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加大电力用户用电方案优化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六、加大用水用气优惠力度。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指导天然气公司按企业用气量大小和企业特性实行分档气价,对用气大户和煤改气企业实行优惠气价政策。引导供热行业建立煤热联动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热力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七、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优惠3%。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征“四自”航道收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八、推进“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深入推进行业“机器换人”,推动企业通过“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加大对以先进设备投资为主的行业“机器换人”和“零土地技改”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并对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对丝绸等经典传统行业的“机器换人”和“零土地技改”项目,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产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4%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九、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十、降低企业外贸出口成本。积极谋划湖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加快建成一个公用型保税仓库。提升城市在通关服务、保税物流、公共资讯等方面配套功能,降低我市企业进出口通关环节成本。完善口岸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减免待遇。继续推进出口通关无纸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湖州海关、湖州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发展新型外贸业态。加快发展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外贸新业态,完善电子商务配套功能,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符合要求的市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按其进出口额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创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模式,切实降低出口企业在报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环节的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湖州海关、湖州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十三五”期间,实施总额5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并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众创空间内孵化企业实施的保证保险贷款,给予2%的全额保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水平。督促全市银行机构落实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投标利率。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适度调整贷款利率定价水平,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局)
  十四、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推动企业还款方式创新,减少不必要的续贷环节,提高企业续贷办理效率,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扩大还款方式创新企业覆盖面范围。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人行、市金融办)
  十五、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大力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尤其是非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发债。进一步做好上市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机构投资初创期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增加企业资本,改善企业财务结构,降低企业负债率。经国家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且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可以享受市兼并重组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十六、着力解决企业资金拖欠问题。组织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加快建立防范拖欠企业资金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级相关部门)
  十七、实施投资项目全程免费代理代办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尊重企业自主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提供免费代办服务。进一步完善市县中介实体市场和网上中介市场竞争机制,压缩中介服务时限。(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八、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尤其是结合“先照后证”“最多跑一次”等改革,不断深化对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着力引导涉企经营性服务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加大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三县可参照执行,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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