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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6]15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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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2.停止一批涉企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3.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
  4.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向企业免费开放各类电子政务平台,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省财政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5.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全面落实财政部等部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级专利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降低公路物流运输成本。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从2017年1月1日起,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优惠3%;调整完善宁波舟山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总体费率按递远递减原则进一步降低,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延长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底。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
  7.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费。水利部门征收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2016年底到期后不再征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
  8.降低铁路运输物流成本。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直通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30%的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逐步推行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责任单位:杭州铁路办事处、省交通集团)
  9.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达到750亿千瓦时。从2017年开始,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进展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鼓励各级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能源集团)
  10.降低电力相关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对于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禁止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允许民营电力工程公司公平参与市场招标。(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11.建立热力价格引导和协调机制。开展煤热联动定价试点,引导供热企业联动调整热力价格。加快淘汰燃煤锅(窑)炉,大力推动分散热用户向集中供热园区集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12.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13.鼓励企业购置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国家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推动企业通过“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14.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鼓励各地运用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序分类结果,适当下调A、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A类企业可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免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15.积极发展企业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工业园区,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政策支持。探索企业竞争性廉租房政策,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就业人员的生活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16.完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在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存款利率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投标利率,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7.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推动企业还款方式创新,减少不必要的续贷环节,提高企业续贷办理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将还款方式创新覆盖面扩大到中型企业。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省担保集团再担保业务的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担保收费原则上不超过1.5%。鼓励专项建设基金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8.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服务。优化企业授信、贷款审批手续和环节,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省外资金、境外资金等低成本资金。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和专项检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19.着力解决企业资金拖欠问题。根据财政部等部委的部署,组织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加快建立防范拖欠企业资金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级相关部门)
  20.全面实施投资项目全程免费代理代办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尊重企业自主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提供免费代办服务。进一步完善市县中介实体市场和网上中介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中介服务时限、收费“双下降”。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抓好降低企业成本的各项工作,努力打造经济发展环境最优省份。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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