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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规[2018]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2-5
实施时间: 2018-2-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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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政放权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在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大幅度缩短外商投资企业从筹备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对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自主选择简易注销方式退出市场。(省工商局牵头,省发改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哈尔滨海关等相关部门配合)
  2。下放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除国家不允许下放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哈尔滨海关等相关部门配合)
  3。下放外汇管理权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局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自主决定资本金结汇时点,并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4。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长效管理机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做好海关行政审批对外公示工作;进一步加强规制海关自由裁量权,明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减轻企业负担,提高通关效率,加大“一次申报”系统推广力度,推动落实《关检合作“三个一”操作规程(试行)》,进一步提高“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工作效能。(哈尔滨海关牵头负责)
  二、鼓励发展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依托我省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加大对我省优势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将我省更多优势特色产业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优惠政策。(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科技厅、工信委、农委、林业厅、国资委、旅游发展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6。鼓励外商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对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纳税记录的外商投资文化产业项目,且项目被列入黑龙江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省重点推进文化产业项目计划或列入全省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计划,项目上一年度已建成投产或计划在申报年度内建成投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是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内近三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当年发生的利息,且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二是股权投资。由省政府出资成立的股权投资机构通过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或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三是融资奖励。对实现首发上市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益性中长期股权融资的我省文化企业给予融资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四是项目补贴。对省政府确定的具有引导示范、特色优势项目,以上三种方式都无法支持的,视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对特殊项目支持,由省政府一事一议决定。(省文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7。鼓励外商投资旅行社开展包机和包列入省旅游。对通过旅游包机或包列形式,组织、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入省旅游,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100人以上(含)或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400人以上(含);游客在我省停留3天2夜以上(含);游览景点3个以上(含)的,奖励旅行社4万元。(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8。鼓励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及企业。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养老服务企业。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省民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住建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9。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参加境外招商及展会,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符合相关规定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支持创新
  10。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大研发投入。(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11。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制造业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和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对行业重点企业和第三方“双创”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省工信委牵头,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2。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人才引进。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专家的子女就学给予优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在我省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专家的,其子女在我省接受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的,充分尊重专家意愿,由学校(幼儿园)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幼儿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的,依据其入学地中考成绩和志愿,在各批次中优先录取;高中转学的,按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习水平,优先安排到相应普通高中就读。(省教育厅牵头,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13。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的政策要求和业务办理程序,转报我省企业境外融资备案登记申请。(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为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提供便利。实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操作,赋予外资企业更大的跨境融资空间,放宽企业跨境融资规模,企业从境外融入资金均可实行意愿结汇。实施跨境担保新政。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有效降低外资企业担保融资管理成本,有效提高融资便利化程度。(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14。支持港澳台资投资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地区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牵头负责)
  四、降低成本
  15。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严格执行《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细则》(黑政规[2017]2号),切实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社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6。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落实《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黑政办发[2016]142号中有助于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改革措施。(省发改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17。降低税费成本。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物价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银监局、省物价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8。降低用地成本。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规定的外资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16]99号),在支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成本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19。降低物流成本。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对收费和罚款项目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清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许收费和罚款。(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分别牵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国税局、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20。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11类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五、优化环境
  21。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建成省、市、县三级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前端整合、升级,增加便民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和大数据应用等栏目和服务功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22。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垄断行业监管。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强化内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工商局、住建厅、金融办、通信管理局、黑龙江银监局、电力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23。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对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服务企业和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窗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投诉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24。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重心下移,聚集突出问题,紧盯关键岗位、重点部门、涉企行为、服务窗口单位和关键人,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和“一问三责”制度,坚决查处吃拿卡要等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健全长效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营商环境。强化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职能,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力量,加大案件查办、督办力度。各市(地)、县(市、区)加快企业投诉平台建设,构建省市县联动畅通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切实做到分级投拆、分级解决。(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县配合)
  25。符合相应条件的省外投资企业同样适用本意见。
  26。各地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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