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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6]14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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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化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黑龙江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二)目标任务。利用1年至2年时间,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全面降低涉及企业的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成本、政府及垄断机构确定的要素价格、政府及垄断机构确定的服务性价格,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省时间、省成本、增效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基本原则。
  ———坚持落实好国家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结合。用好用足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等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我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工作部署,创新制度设计,打出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组合拳”。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强各领域政策措施的系统集成。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我省行政成本偏高,物流、融资等要素成本居高不下,国家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制约因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攻坚克难力度,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探索从根本上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的有效措施。
  二、着力降低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成本
  (四)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继续精简权力事项,提升“放”的含金量、协同度。做好对应权力事项取消和承接工作。加强对下指导,跟踪督促解决“接不住”问题。各地非行政许可审批要全面清零,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其他权力类型的合法性审查。推进建立行政权力标准目录,探索推进全省清单事项统一规范。强化清单动态管理,理顺工作体制,依法及时调整清单。继续完善省行政权力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各级权力、责任和中介清单要全部录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推进政务公开,制定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五)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梳理投资审批改革有关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再砍掉一批投资审批核准权限”的部署,做好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修订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新政策、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出台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平台全面覆盖省、市、县三级,建立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实现企业网上申报、相关部门网上并联办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将省级审查批准报告表、登记表和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普通省道网公路项目、改装汽车制造和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自备电站项目、不增加产能的炼钢炼铁技术改造项目等6类报告书项目全部下放,环评变更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同步下放。规范规划审批程序,进一步清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进一步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将省审查批准报告表项目(辐射项目除外)及部分污染防治措施较成熟的报告书项目下放到市级环保部门,环评变更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同步下放。全面放开环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服务市场,凡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省开展中介服务。实施便民措施,积极推进环评登记表网上备案。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商务厅、水利厅、哈尔滨海关、省地税局、质监局,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国资委)
  (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削减后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在全面实施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基础上,再整合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加快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试点,实现便捷准入、方便退出。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扩大省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的授权范围,加快实施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办理。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等区域实行企业集群登记。适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切实减少各种不必要的证,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的问题。(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编办、人社厅、质监局、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国税局)
  (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应用和面向全社会公开公示。继续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基层执法力量。按照执法监管属地化原则,减少执法层级,并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完善管辖制度,避免重复交叉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哈尔滨海关、省发改委、文化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推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信息及时共享并向社会公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法院、省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发改委、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九)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推进鸡西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优先将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解决国有特困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人社厅)
  (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认真贯彻落实营改增改革试点政策。落实好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以及新纳入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改革政策措施,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切实发挥改革政策减税作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省住建厅、黑龙江银监局)
  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委)
  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政策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牵头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委、科技厅)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牵头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厅)
  落实国家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政策。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确保减负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质监局、林业厅、森工总局、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林业厅、森工总局、工信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调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切实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三、着力降低政府及垄断性机构确定的要素价格
  (十一)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以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业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三指定”行为。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市政停车、气象、银行业、医疗、教育等行业企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物价监管局、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工信委、民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十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现行的1.5%降至1%,个人费率不超过0.5%。按照国家部署,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利用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全面排查开户单位缴存比例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按照国家要求,在两年内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缴存意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交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调整幅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十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用好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列入我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且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用地面积较大的企业转让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其他单位,先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收取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使企业获得土地转让收入。鼓励用地面积较大的企业盘活挖潜,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使企业获得土地租金收入。(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培育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划拨土地上的空闲工业厂房、仓库用于兴办养老、物流、电子商务、旅游、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在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
  完善电价机制。加快核定输配电价。合理确定线损率,降低直接交易电价成本。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全省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赋予商业、仓储等不适宜错峰运营的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自主选择权。(牵头单位:省物价监管局)
  加快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在启动鹤岗市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对电改试点区域内增量电量,鼓励售电公司开展新增配网建设和参与市场交易。有效降低试点区域用电企业电价。(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物价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7年全省电力交易规模争取扩大到80亿千瓦时以上,可采取火电直接交易、风电与火电捆绑参加交易等多种形式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牵头单位:省工信委,配合单位:省物价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提高电力市场化交易水平。自2017年起,新投产燃煤火电机组,除承担供热的热电联产机组外,均参与市场竞争,从市场交易获得发电量。允许自备电厂少发、停发,由大型低能耗发电机组有偿交易替代发电。暂停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空间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牵头单位:省工信委、财政厅、发改委,配合单位:省住建厅、环保厅、物价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十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完善现代综合运输服务体系。加快以哈尔滨为核心、以区域中心城市为枢纽、以对俄沿边口岸城市为节点的现代综合运输网络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网络设施,加快建设农产品及冷链物流设施,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形成完备、系统的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推进多式联运转运,加大铁水联运班列开行比重,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大力发展集装化运输,全面推进“港站一体化”“公铁一体化”。加强全省运输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协调小批量产品组合运输,提高物流企业装载率。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工信委、商务厅、质监局、哈尔滨铁路局)
  构建跨境物流运输网络。适时增加哈欧班列班次,推动“哈绥符釜”陆海联运、哈俄班列实现常态化运行,推进哈尔滨对俄电商航空货运通道建设。(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全面规范运输收费项目。规范公路收费标准,全面清理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外的公路收费,具备取消收费条件的予以取消。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涉及铁路不合理收费。扩大铁路运价调整自主权,实行焦炭、钢铁等品类实重计费,实行“量价匹配”的议价政策。加强专用线收费管理,制定规范合理的铁路部门代运营、代维护收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降低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营成本。对道路损失补偿费、事故车辆拖车费以及机场经营性收费等进行清理规范。全面规范交通执法,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完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和实施情况。(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哈尔滨铁路局、物价监管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
  加大物流领域财政金融创新。支持交通物流经营主体创新,积极争取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加快物流行业诚信体系和担保机制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物流领域。(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地税局、商务厅)
  (十六)降低企业融资领域成本。
  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倾斜。强化对再贴现资金的信贷投向引导,对涉农票据和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降低涉农和小微企业贴息融资成本。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定价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工信委、农委、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
  积极发展债券融资。引导企业掌握相关政策内容和发债流程,提高企业发债融资意识。对企业发行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以及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为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由省财政按照发行额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债券主承销资格,为全省企业发债融资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金融办)
  鼓励开展境外融资。引导外汇指定银行利用海外机构和海外代理行的优势,为具备融资条件的企业提供海外融资信息并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便利企业引入低成本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外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努力扩大本币结算中人民币结算份额,降低企业对外贸易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及其汇兑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80%,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工信委)
  大力发展股权融资。落实好我省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牵头单位:省工信委、金融办,配合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国资委)
  降低企业利息负担。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30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15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8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制造业企业,由省财政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牵头单位:省工信委、财政厅)
  四、着力降低政府及垄断性机构确定的服务性价格
  (十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省级完成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理,各地要全面完成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行政审批以外其他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拓展。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取消。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提高中介服务市场化水平。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牵头单位:省编办,配合单位:省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厅、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十八)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查处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发改委、民政厅、物价监管局)
  (十九)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在省财政厅网站常态化公示,将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网站或各主管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清单以外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有权拒绝缴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于企业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核实后要进行下调。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省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作用,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委、民政厅、编办、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二十)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对全省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进行清理,凡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取消。国家命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对于依法依规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要在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公示后,在省级以下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和缴费场所对外公开,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返还时间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创新完善涉企保证金管理方式,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等措施,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牵头单位:省工信委、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住建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五、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组长、副组长牵头建立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机制,日常综合协调工作由省发改委、工信委共同负责。各市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二)做好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要做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国家有关工作部署,使我省行动与国家政策要求衔接一致,并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切合我省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十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要鼓励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实行集约生产经营主动降低成本。要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地、各部门要每半年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积极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及时调整政策,对后期常态化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总结形成推进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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