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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9-2
实施时间: 2016-9-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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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双告知”工作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推送给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履行告知职责;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规定,省政府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目前,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为178项。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做好告知工作。
  二、做好对工商登记申请人的告知
  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发放登记表格的同时发放《承诺书》,依法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职责。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扫描《承诺书》右上角的二维码,或者通过登记场所的办公自助服务区,查询其需要申请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在《承诺书》上填写相关审批事项。《承诺书》上填写的后置审批事项应当与申请的经营范围相应事项保持行业一致。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承诺书》随同登记材料一并归档。
  三、做好对相关审批部门的告知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黑政办发[2016]86号文件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部门协同的组织推进工作,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传送、认领和反馈的工作职责、流程和完成时限,建立健全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汇总协同监管系统用户信息,确保各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录协同监管系统有关事宜落到实处。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及所辖区(县、市)协同监管系统用户信息,于9月14日前将《协同监管系统用户信息汇总表》、内设责任机构和联络员信息报送至省局企业监管处。省局根据各地报送的用户信息为各部门开通协同监管系统用户使用权限后,各级工商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各部门可通过登陆“信用黑龙江网”(网址:www.hljcerdit.gov.cn)的信用核查栏目,通过手机短信验证后进入协同监管系统。
  四、加强信息反馈
  各市(地)工商部门在开展“双告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企业登记注册处负责对向工商登记申请人告知工作业务指导,联系人:倪广忠,联系电话:(0451)84651411;企业监管处负责《协同监管系统用户信息汇总表》的接收,联系人:姜子民,联系电话:(0451)84655030,传真:(0451)84615654,电子邮箱:saic_hlj@;省信用办负责协同监管系统技术支持及开通用户使用权限,联系人:郑飞,联系电话:(0451)87220305。
  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根据黑政发[2015]39号和黑政办发[2016]44号整理)
  2.承诺书(样式)
  3.协同监管系统用户信息汇总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日

相关附件:
1.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doc    
3.协同监管系统用户信息汇总表.doc    
2.承诺书(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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