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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6]8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1
实施时间: 2016-8-11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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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举措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省、市、县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二、工作职责
  (一)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黑政发〔2015〕39号文件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告知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相关部门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1.认领(信息确认)。省、市、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申请设置用户终端,用于本部门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录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的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2.反馈(信息共享)。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加强“双告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构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协调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作配合。“双告知”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层级繁杂。各部门要厘清监管职责,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传送、认领和反馈工作。要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联系,协调解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中的问题,确保信息传送畅通。
  (三)加强协同监管。省、市、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双告知”为抓手,在行政许可审批、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并依据联合惩戒措施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监管。
  (四)加强配套保障。各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政务服务大厅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觉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信息技术保障,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市场
  主体监管人员、信息技术保障人员等系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做到流程熟知、业务精通、服务周到,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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