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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6年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9-12
实施时间: 2016-9-1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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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开发区、基地)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发局):
  为了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更好的服务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根据《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市财发[2013]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贷款担保补贴的条件
  (一)申请担保补贴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内。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2年(含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4.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5.2015年对中小微型企业担保的在保余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7.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补贴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担保的中小微型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贷款的中小微型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内。
  2.贷款担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
  3.申报补贴的担保贷款企业,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应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4.对单户被担保对象的贷款担保余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内给予补贴,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补贴。
  (三)申请担保补贴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内。
  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5年(含5年)及以上。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再担保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的担保机构,且贷款担保中小微型企业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内。
  4.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5.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担保机构申报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一)担保补贴申请书;
  (二)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融资担保许可证复印件;
  (四)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关系证明;
  (五)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证明;
  (六)担保(再担保)贷款企业划型标准证明(见附件);
  (七)申请贷款担保补贴业务统计计算明细数据(见附件);
  (八)再担保业务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与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协议和再担保项目备案表。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2015年度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年平均担保额给予补贴。按照担保机构对单户企业担保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内计算。为了便于计算,按照担保机构对单户企业贷款的担保不同额度区分标准计算。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1.5%计算补贴;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1%计算补贴;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计算补贴;对单户企业担保超过1500万元的按照1500万元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根据以上标准按照所承担的风险比例计算补贴。
  补贴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 补贴额的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年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单户担保金额300万元以下的补贴金额=∑(年内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1.5%)
  单户担保金额300万元至500万元的补贴金额=∑(年内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1%)
  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500万元的补贴金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0.5%)
  再担保业务补贴=∑(担保补贴金额)×所承担的风险比例
  [注:担保责任不足30天的不予计算补贴。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履行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不予计算。]
  五、 申报要求
  (一)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基地)财政局会同中小企业局(经发局)初审汇总后,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区县申请报告、汇总情况及担保机构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1份(同时上报附表电子文档,邮箱:87279717@)。凡逾期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担保机构同时通过注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进行网络申报,未通过项目库申报的一律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财政内网网址:http://xmk.xa.sn.mof(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http://10.7.108.56(市级部门电子政务网用户,部门审核专用),http://10.0.12.245(市级部门光纤网用户,部门审核专用),外网网址:http://www.xaxmk.gov.cn(社会用户注册申报专用)。
  (各担保机构在项目库--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申报,备注说明担保补贴资金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基本信息情况、申报项目内容及资金额度等必须如实填报。)
  (三)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收集整理好相关资料,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恶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联系人:市财政局企业处 薛存财 电话:87280488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服务处 张海电话:86788977
  附件:1.2016年担保贷款业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2.2016年担保贷款业务补贴资金申报表
  3.2016年申报担保补贴贷款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4.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5.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信息统计表
  6.担保贷款企业划型表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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