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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财发[2013]110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19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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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开发区、基地)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发局),各担保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1]47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西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暂行)办法》(市财发[2007]747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调动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积极性,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1]47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融资性担保许可证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担保补贴是指: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所提供的担保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相关划型标准,注册地、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补贴资金的拨付,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担保补贴主要采取业务补助方式。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为我市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所承担的风险比例给予补助。
  第七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单户贷款担保按照不超过1500万元的担保额度计算补贴。
  第八条 补贴额的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别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加总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年平均担保总额 = 中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小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微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
  中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年内中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小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年内小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微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年内微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注:担保责任不足30天的不予计算。〕
  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履行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将不予计算。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 申请担保补贴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贷款担保的中小微型企业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内。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额1000万元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上的担保项目不予补贴。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担保补贴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再担保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的担保机构,且贷款担保中小微型企业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内。
  (四)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
  (五)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六)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补贴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补贴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补贴资金申请书。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要包含风险准备金提取、担保业务收费、当年新增担保业务等相关内容。
  (四)发放贷款银行证明。
  (五)被担保企业划型(中型、小型、微型)证明等(证明应包含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纳税等情况)。
  (六)申请补贴业务明细数据。
  (七)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担保补贴具体条件、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区县(开发区、基地)财政局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担保机构报送资料经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补贴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市级担保机构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担保机构的原始凭证进行抽查。核定补贴额度,提出资金项目计划,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担保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担保补贴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
  第十八条 担保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报补贴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暂行)办法》(市财发[2007]7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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