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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函[2017]13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5
实施时间: 2017-5-5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5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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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接部分单位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政策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就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关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等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园地、草地、苇田。因此,《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应税土地的内涵与《条例》《细则》及有关政策列明的征税范围是一致的。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细则》第三十一条、《规程》第十九条规定,以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纳税主体的,“通知”为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当天。以项目建设用地人作为纳税主体的,“通知”为纳税人收到的国土部门占用应税土地的告知性文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国土部门占用应税土地的告知性文件的当天。
  二、获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各级政府作为纳税主体和建设用地人的,“获准占用耕地(应税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是指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或国土部门占用应税土地的告知性文件,纳税申报时间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和《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例》《细则》及《实施办法》《规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批准占用耕地的“的表述,对申报纳税时间以”获准占用耕地的“的表述,在具体执行时是一致的。
  三、农用地出租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时间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采用租赁方式占用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问题,因现行政策对以租赁方式占用农用地不明确,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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