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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2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3-18
实施时间: 2014-3-18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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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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