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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29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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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章丘区于2016年9月14日经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5号)批准“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后,应执行不低于15%的计税毛利率。
  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37号)转发意见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的规定,将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5%。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1号)第二条“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市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的相关规定废止,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不再做纳税调整。2017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在第4季度预缴时一并调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有效期3年。
  本公告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区域分别作了规定。章丘区于2016年9月14日经国务院以国函[2016]155号文批准“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1号)规定的章丘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已不适用。为进一步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决定发布《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章丘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重新予以明确。
  二、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依据鲁地税发[2009]37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的规定,决定在章丘撤市设区后,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由10%调整为15%。
  三、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适用
  鉴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经按照10%的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已将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了纳税调整,因此2016年度仍按照10%的计税毛利率执行,原则上不再做纳税调整。
  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将1-3季度已经按照10%预计毛利率计算的差额部分,在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一并调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为方便纳税人核算,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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