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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工商办字[2015]17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8-28
实施时间: 2015-8-2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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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巩固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成效,强化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主体登记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创新市场管理模式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局出发,努力构建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新机制。积极探索登记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以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快完善以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防止因审批事项改革与调整而出现监管盲区与“真空”地带。
  二、规范注册登记行为
  (一)严格执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进一步清理涉及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文件要求,制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二)做好证照监管的衔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重点抓好无照经营的监管与查处,妥善处理好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厘清监管责任。对取得执照后需要办理后置审批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及时提醒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同时,做好与有关部门证照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对登记注册的企业要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有效途径推送至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或有关部门。
  (三)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制定加强全区登记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工商注册登记行为,提高注册登记信息准确率,对不规范登记事项进行逐项清理和完善。清理垃圾数据。健全完善与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年检改年报公示、“先证后照”改“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改革措施相衔接的后续监管制度,重点抓好认缴出资情况监督检查、住所实地核查,加强登记事项变更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
  (四)严格营业执照管理。随着“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营业执照的法律基础作用更加凸显。要进一步加强营业执照的管理,修订完善执照的印制、保管、领用、发放、收缴各环节的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落实亮照经营的有关规定,规范市场主体依法亮照经营,切实维护营业执照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机制
  (五)提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率。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做好工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自觉履行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落实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综合信息公示抽查率不低于3%,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率不低于5%;自治区工商局每年组织开展全区性定向抽查不少于3次。
  (六)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共享和应用,加强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内部信息互通和工作有效衔接,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3号),强化部门间横向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拓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依法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七)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切实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守信市场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实行市场禁入。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建议其改正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恢复正常状态后,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开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调研。严格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工商企字[2012]120号),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限制。积极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信用惩戒、协同监管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八)深化市场主体诚信创建。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公示和“文明诚信示范”企业、“文明诚信”市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抽查制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抽查率每年不低于10%。
  四、改进市场监管执法方式
  (九)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整理出台覆盖盟市、旗县两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以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实施常态化的重点整治。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强流通领域重要商品质量监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和交易行为,打击非法传销,规范直销行为。
  (十一)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考核。加强登记事项监管,修订完善市场主体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严格经济户口管理,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机制,加强抽检品种、指标、时段定位分析和抽检统筹管理、信息共享,提高不合格商品发现能力。强化抽查检验结果利用,规范抽检后处理措施。实行常规和不定向抽查与定向跟踪相结合的媒体广告监测制度,推进广告监测、监管、查处一体化。加强市场秩序风险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监测预警、防控处置机制。
  (十二)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完善跨区域、跨业务条线监管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执法机制。深化“一支队伍”办案,增强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12315综合效能,探索相对集中接收、分工协作办理、快速反应处置、案源主动筛查、实名举报回告、数据及时归集的诉求处理机制,建立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完善名优企业双向联系保护制度,实行订单式打假。依托违法广告整治、查处无照经营、打击传销等联席会议机制,密切跨部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着力加强证照联动监管。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案件移送管理。
  (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和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提高数据真实准确率,及时清理垃圾数据,实行信息数据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技术与工商业务有机融合,运用在线即时监督监测、移动执法、电子取证、电子案卷和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五、注重社会共治
  (十四)强化市场主体自律责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行政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及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从经营主体资格、商品服务质量、消费维权、诚信经营等方面加强自律管理,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十五)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广告、商标等行业组织作用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发布经营服务标准,增强其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十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基层社会监督网络,进一步扩大12315“五进”和基层“一会两站”覆盖面。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强化典型案件曝光,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
  六、夯实监管执法能力保障
  (十七)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强盟市、旗县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工作量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调整优化监管资源,注重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理顺执法关系;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健全完善学、练、考、赛、评、奖相结合的队伍能力提升机制,为依法履职提供坚强保障。
  七、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面广,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紧迫任务。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建立健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和各职能机构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统筹处理好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既要加快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和重点任务的落实,又要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抓好先行先试,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将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跟踪掌握进度,强化检查督办,确保取得实效。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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