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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5]7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20
实施时间: 2015-7-2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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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
  (一)完善医疗救助方案。
  各地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情况,综合考虑因病致贫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状况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制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和救助标准。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按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标准确定。
  (二)合理资助参保参合。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A类、B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C类对象原则上不予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定额资助。
  (三)确保达到救助标准。
  在政策范围内,患普通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未达到70%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2015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规定救助比例;救助比例已达70%的,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可采取按病种和按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
  各地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明确各盟市、旗县(市、区)两级配套比例,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兜底,确保“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不中断。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年底前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挂钩。
  (五)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托各级慈善总(协)会和慈善组织,采取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资金)。
  (六)创新救助方式。
  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明确保障范围、赔付比例、年度最高赔付限额,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作用,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条件的盟市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结算试点工作,在所属地区制定统一救助政策、标准和结算方式,最大程度地方便患病困难群众就医结算。
  二、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有效衔接
  各地区要搭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网站),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对象的受理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及时上传平台供社会组织查询和筛选。各地区民政部门也可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民政栏目中增设慈善总(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相关援助政策内容的链接。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公民或法人及社会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医疗援助项目,发挥好社会力量对医疗救助的补充作用。
  三、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出台贯彻落实配套政策,明确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和救助标准以及资助参保参合对象范围和标准,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因病陷入困境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原自治区有关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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