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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22
实施时间: 2017-12-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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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现将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纳税人。
  二、自行纳税申报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自行纳税申报地点
  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自行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以下简称自然人网厅)进行远程自行纳税申报,或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邮寄等方式申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登录自然人网厅:
  (一)网页登录方式: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hljetax.gov.cn)登录自然人网厅。
  (二)手机APP登录方式:在自然人网厅网页界面右下角点击“移动端渠道”下载手机APP安装使用(暂支持安卓系统手机)。
  (三)微信登录方式:进入黑龙江省地税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办税服务—自然人网厅”登录。
  自然人网厅基于2017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据可以实现自行纳税申报预填报功能,方便快捷。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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