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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9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17
实施时间: 2017-3-1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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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海渔局:
  《关于推进“海上福州”建设的几点建议》(第129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积极扶持远洋渔业和水产养殖发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精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市地税局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举措
  福州市地税局认真落实上述优惠政策,切实扶持“海上福州”建设。主要做法: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官方微博与微信、办税大厅公告栏与LED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二是加强申报辅导。通过举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场培训、汇算清缴纳税人学堂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准确申报享受国家扶持相关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应享尽知”。三是简化办税流程。享受税收优惠实行事后备案,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行申报即备案,切实简化手续,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同时加强跟踪问效、执法督察等内控机制,深入分析研究,让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充分释放,全面增强发展动力活力,助力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鉴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市地税局将适时向上反映代表提出的“对相关企业在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的涉税诉求,努力为“海上福州”建设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领导署名:宋军
  联 系 人:郭燕敏
  联系电话:88600781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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