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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7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0-2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860
评论人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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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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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阿衡   2014年12月31日
第三条所以行业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直接进当期,那就是前面计入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的剩余部分可以直接调进当期?
阿衡   2014年12月31日
如何界定购买的设备、仪器用于了研发项目?标准?
爱可可   2014年11月9日
这个只是说可以适用这个新的政策,也可以用老的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吗?
格子阳光   2014年11月3日
会计上可以用5000作为标准吗
suny1973   2014年10月29日
是的。发文部门有财政部,但没明确是否有会计税法差异产生。如财政部明确如此处理不产生会计税法差异,则说明会计核算也认可加速折旧。这个可能还有待明确的。
gy_li_76   2014年10月26日
政策更新及时呀!
lxgao   2014年10月25日
还需财政部明确这样处理有否税会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