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7]77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23
实施时间: 2017-5-2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3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白史英代表:
  《关于减免福建农信社个人股金红利所得税的建议》(第10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税收政策适用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省政府有权确定农信社个人股东取得红利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该政策不包含农商银行。
  二、其他省市类似情况的税收适用情况
  据了解,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对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征税,2016年1月起,湖南省取消原对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目前,仅辽宁、河北、山东等少数省份在不同程度执行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且都没有扩大到农商银行。
  三、我省相关税收政策适用情况
  我省《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5号)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商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已届满。我局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助力我省农信系统发展税收政策调研,进一步扶持我省农信系统发展,并适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您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诉求。
  同时,也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农信系统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2021/5/27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94 2022/5/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46号建议 闽地税函[2017] 2017/4/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3号建议 闽地税函[2017] 2017/5/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675号代表建 2017/5/15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0406 2021/10/22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7 2021/6/2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202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