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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7]1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3-22
实施时间: 2017-5-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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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绍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健康绍兴”建设,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推进“养”和“医”无缝对接,做到医中有养、养中有医、医养结对,逐步建立具有绍兴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建成一批医养结合机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包括全科医生、社区责任医生,下同)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规范签约率达到65%以上;各区、县(市)至少有1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试点;7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有政府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医养结合机制更加紧密。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张,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辅之以医疗护理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居家养老签约服务。以居家65岁以上老年人作为签约服务优先对象,由参保老年人或家庭自愿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由家庭医生及其服务团队为居家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提供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个性化服务需求,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非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办法,积极探索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筹措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推进社区养老协同服务。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健康服务工作室,或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健康随访、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心理卫生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对非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居民付费等方式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推进机构养老合作服务。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按照就近就便、互惠互利原则,支持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设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点或护理站,或者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托管其内设的医务室,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养老机构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拓展基层医养融合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15—20分钟圈要求”调整站点布局,填平补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更便捷的健康服务。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拓展医养护一体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利用闲置病房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等特色科室或床位。2017年,各区、县(市)至少选择1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试点,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服务方式,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五)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原则上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护理型、助养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条件具备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100张及以下床位的护理型、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压床”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要优先予以审核审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为核心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七)提高为老年患者医疗服务的能力。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十三五”期间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建设,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或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机构,规划设置一批护理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取药、收费、住院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开通绿色通道,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预约、转诊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八)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配备中医药专业人员,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建设具有中医特色的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鼓励中医医院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老年人健康资源(信息)共享制度,开展社区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加强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九)推动医养结合服务信息共享。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居家老年人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逐步实现对老年人医疗健康信息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
    四、政策保障
    (一)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行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扶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医疗和养老机构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于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将在项目中配建医疗服务设施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三)健全完善医保政策。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行慢性病连续处方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四)调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根据权限规定,合理调整家庭病床建床、巡诊、出诊等收费标准和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和引导基层家庭医生提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强医养结合队伍建设。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予以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升养老机构人员健康服务水平,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医养结合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建立完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做好医养结合工作宣传、政策解读等,促进社会参与;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抓好试点示范。新昌县要扎实推进省级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其他区、县(市)、市直开发区要结合实际,主动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2017年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开展医养结合试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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