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6]14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老龄办制定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 省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资源,推进“养”和“医”的无缝对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统称医养结合机构),不断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协议机制,7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加强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工作。
  到2020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护理与长期照护有机衔接,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完善;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实现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张,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辅之以医疗护理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者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护理站(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要优先予以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三)推进责任医生与老年人签约服务。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无缝对接,鼓励优质医疗资源进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通过优质服务鼓励居家老人(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与责任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服务。不断规范为居家老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非约定健康管理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保险、居民自费等方式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四)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合理规划布局,逐步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梯度的老年医疗护理体系,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机构,新建一批护理型养老机构,规划设置一批护理院,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为核心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五)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自愿申请,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在养老机构内已按照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的规定支付。简化费用结报手续,逐步实现救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一站式结报。
  (六)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把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发挥中医药特色,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针对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加快研发中医体质辨识、四诊合参等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积极推动中药材种植基地、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基地、特色中医药诊疗技术等中医药资源融入养老服务业,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规范中医药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监管机制。
  (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优待政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抓好预约诊疗、双向转诊服务,为社区居家养老和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就诊提供方便。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等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床位。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八)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站式办理,为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于拟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投融资和财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医疗和养老机构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融合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厘清老年人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的关系,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做好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的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研究探索逐步扩大覆盖面,建立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养老服务补贴长效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护理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和培训,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指导,在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完善培养机制,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养老机构内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医养结合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打造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养老服务队伍,提高医养结合机构的养老服务水平。建立激励政策,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可计入总工作量中,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相关高校、技工院校和医药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增设相关专业及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五)强化信息支撑。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健全完善区域远程医疗平台,扩大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的覆盖范围。鼓励引导省内县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组成医疗服务共同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利用社会保障卡身份凭证、信息记录查询、就医结算、金融服务等功能,积极推进养老保险金、护理补贴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推动医养结合信息化、社会化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医养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重大民生问题。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资源,落实工作职责,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把医养结合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中,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要规范优化对医养结合的扶持政策,探索政府购买医疗、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医保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探索按定额将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费用包干制,采用总额预付下的打包付费方式。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养结合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通过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订单式培养培训和与教学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协作等模式,落实“入职奖补”措施,有计划地对医养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价格部门要制定家庭病床建床、巡诊、出诊等收费标准和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生提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需求。城乡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三)开展试点先行。结合各地工作基础和实际,确定杭州市、温州市及德清县、嘉善县、新昌县、金华市金东区、龙游县、台州市路桥区、遂昌县为省级试点单位,率先开展各项探索工作。其他市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至少确定1个市级试点县(市、区)。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各级卫生计生、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省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全面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成果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 发改环资[2023] 2023/2/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 新政办发[2015] 2015/10/1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 厦府办[2016]17 2016/1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 琼府办[2016]27 2016/11/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 辽政办发[2016] 2016/5/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2016-20 厦府[2016]116号 2016/4/1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粤府办[2016]78 2016/7/1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 闽政办[2017]10 2017/1/1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 鄂政办发[2017] 2017/4/27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 国办发[2020]48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