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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5]6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0-26
实施时间: 2015-10-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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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附后)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做好我区取消和暂停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网站及收费场所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信息,并将减收增支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信息,并及时更新本地区收费目录;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要将本地区(含县、区)清理取消情况以及减收增支情况报送财政厅(综合处)、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五、取消和暂停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的相关经费保障、票据缴销、清欠收入等按照财税[2015]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民政部门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财政部门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 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农业部门
  1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5.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海关部门
  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税务部门
  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0. 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体育部门
  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6.车手等级认定费
  27.运动马匹注册费
  旅游部门
  28. 入境签证费
  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保监会
  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铁路部门
  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农业部门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海关部门
  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林业部门
  3.森林植物检疫费
  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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