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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09]5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8-18
实施时间: 2009-8-1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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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及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情况,我们在《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五、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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