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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9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9
实施时间: 2016-12-29
法规类型: 企业财务预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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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直属企业及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出资或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区直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安排的支出。
  第四条 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和管理
  第五条 预算资金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自治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转型升级等需要安排的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企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六条 上述第五条第(一)项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第(二)项采用财政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总规模及支持重点,于每年9月份布置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报工作,并统一组织对预算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区直企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三)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五)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六)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七)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八)项目近三年获得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九)项目申报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直企业监管部门依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当年已经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的项目,不纳入当年资金申报范围。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统筹安排,编制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支出预算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二条 为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支出预算的年度具体执行,可按年度收入预算规模,采取按月预拨、年终平衡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指标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草案,统筹考虑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分期分批下达区直企业,同时抄送各监管部门。当年收支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预算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或下达有关盟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年度执行中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执行中,区直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预算划转。
  第十六条 区直企业收到预算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年度终了,区直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和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包括:
  (一)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已获得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如确实无法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或开展研发活动,有关企业应当将资金清算后上缴自治区国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发现的问题。区直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支出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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