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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5]12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9
实施时间: 2015-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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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转入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民生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各级财政平衡预算的压力不断加大。同时,财政存量资金的“沉淀化”、资金使用的“碎片化”,严重制约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好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可以有效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变“零钱”为“整钱”,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观念,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推进财政资金统筹的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近期目标:到2016年年底前,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
  长远目标: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基本原则。
  ——全面统筹。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措施,逐步构建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远近结合。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预算执行偏慢、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努力把盘活的资金统筹使用好;要着眼长远,着力在建立健全机制体制上下功夫、见成效,更加科学、合理地统筹使用各类财政资金。
  ——改革创新。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改革创新的方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通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动作为,推进职能转变。
  ——依法依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统筹财政资金使用的好经验、好办法。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1.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托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分别设立同级项目库。各级项目库实行分层设立、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同级项目库管理办法,建立部门项目库与财政项目库的信息交流机制。原则上所有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一般不予安排预算。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2.细化项目预算编制。各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细化项目预算的主体责任,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逐步将项目支出预算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改进以奖代补项目资金预算编制,逐步实现当年预算奖补以前年度实施项目,或者当年实施项目在以后年度进行奖补,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3.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所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完善实施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年度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切实做好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批复或下达后,资金能够立即投入实际使用。
  4.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加快据实结算项目下达进度,一般采取当年列入部门预算或上半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强化年度预算理念,项目跨年度实施的,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下达预算。
  5.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年中对确认低于平均支出进度、属于已无法支出、已不需要支出的,或者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结余资金的项目,要及时采取调整预算、压减拨款等措施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推进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在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的同时,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重点支出挂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用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1.加快推进科技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国家的要求,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为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六类。
  2.推进教育资金优化整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教育资金支出方向。新增教育经费主要向农村牧区、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3.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优化整合为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六类。
  4.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深入推进各个层面的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将涉农资金优化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牧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牧区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六类。
  5.推进医疗卫生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资金优化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三类;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优化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尽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整合,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三)推进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1.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对自治区基建投资、科技等切块管理的资金,要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对自治区基建投资、科技资金安排支出的项目,其他财政资金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对少量的自治区基建投资、科技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2.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在调整优化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基础上,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
  3.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
  4.推进部门职责调整和整合。深化机构改革,理顺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治区本级部门要立足部门主要职能,项目支出预算充分体现本级支出责任。
  (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1.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三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该三项基金转列后,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
  2.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
  3.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20%,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到2020年达到30%。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逐步退出这些方面的资金安排。
  4.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三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1.加快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仍未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加快设立,合理统筹年终超收收入和预算结余资金,并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或者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
  2.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如仍难以平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报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实现平衡,盟市、旗县级政府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3.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2015年,自治区财政部门要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2016年,盟市财政部门也要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4.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对列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各部门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加强部门预算总量约束,从2015年起,自治区本级编制自治区本级部门2016—2018年滚动财政规划。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六)推进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
  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的力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
  1.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从严控制设立收入项目。一般不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个别需要新设立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的,要按照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等各类存量资金。
  1.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2.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3.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1.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预算执行打好基础;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为预算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2.严格预算管理。各级财政要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对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本着余缺互补的原则,可调剂用于同一款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资金。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自治区和盟市对下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盟市、旗县(市、区)应足额编入本级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加快已定政策的预算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等已定政策要抓紧出台实施方案,及时下达预算。
  (九)推进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1.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探索提前下达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同时加快发行进度。
  2.加强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的统筹协调。加快自治区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进度。合理调度国库存款,对于库款规模较高的盟市,及时做好库款垫付和资金回补国库手续,保障项目融资需求和财政资金安全。
  (十)推进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按照“增一般、减专项”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自治区委托事权或自治区和盟市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将属于盟市事权、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配套的项目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2.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资金规模,自治区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在2015年基础上压减1/3 以上,压减后原则上只减不增。对设立期限已满、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没有合理设立审批依据、绩效评价使用效益低下的,或者在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中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以及“小、散、乱”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取消。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
  3.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的模式,逐步与金融资金相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4.推动地方先行先试。通过自治区必要授权或修改相关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允许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各项工作的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自治区财政厅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和公开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除法定涉密信息外,自治区所有部门预决算都要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在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的同时,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科学、合理国库资金调度机制。各盟市要强化国库资金需求预测分析,根据预算指标下达进度,结合库款情况,科学、合理调度国库资金,保障支出需求。对一些收入进度不均衡、民生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任务较重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前调度国库资金的方式,帮助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积极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措施落实到位。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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