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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综[2016]48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13
实施时间: 2016-10-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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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6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举措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形成各部门之间相互衔接、互相配合的市场监管机制。2016年年底前,初步实现企业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省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告知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认领及反馈信息责任
  1.认领(信息确认)。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申请设置用户终端,用于本部门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登录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的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职责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和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2.反馈(信息共享)。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三)各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责任
  1.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办照不办证、无证就经营”及无人管理的监管真空。
  2.加强协同监管。加强信息互联共享,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双告知”及协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企业相关信息的传送、认领和反馈工作,确保信息传送畅通及时,审批服务和后续监管依法有序。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协调解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问题。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配套保障。各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市场主体依法审批、依法经营意识。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信息技术保障,使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熟知流程、精通业务、服务周到,全面提升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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