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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23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2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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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邮政公司在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
  二、代征环节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三、征收标准
  全省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地税部门核实计算,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代征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关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切实保证我省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16]61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将个人所得税纳入地税部门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范围,并就代征问题予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的代征范围。为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
  (二)明确代征环节。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为个人所得税的代征环节。
  (三)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零散税源户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地税部门核实计算,多退少补。
  (四)明确代征时间。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9-30
实施时间:201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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