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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6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1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租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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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19号)精神,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全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立足国家战略和我市实际,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为契机,以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为目标,以拓展融资租赁业服务领域为重点,构建完善的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不断提高融资租赁在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市场渗透率,稳步推动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为沈阳老工业基地实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实力雄厚、与实体经济连接紧密的融资租赁企业,全市融资租赁企业达40家,扶持1-2家注册资本超过20亿元的龙头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服务领域逐步拓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全市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达3-5%,成为我市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营商环境和政策扶持体系。通过5年时间,夯实融资租赁业基础,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将我市建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东北区域融资租赁集聚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外商独资、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国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特别是数控、普通机床、工业机器人、航空设备、智能制造装备、重要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大型工程、基础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以及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外地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特殊项目公司,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外经贸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
  (二)发展重点领域。依托我市装备制造业优势,围绕打造世界级装备制造基地的目标,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服务我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级“两化”融合试验区、装备制造业示范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切实提升机床制造、鼓风机、重型机械、航空、汽车等优势产业的融资租赁服务能力,积极拓展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机器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公共停车场、公共自行车,以及城市慢行系统、地下空间开发、公共医疗、文化教育、污水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海外租赁业务,发展跨境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提供适合我市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居民家庭消费品、家用信息设备、家用轿车、耐用消费品和文化产品等业务领域取得突破。(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农经委、金融办、财政局、外经贸局、科技局、交通局、建委、教育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铁建设指挥部、沈阳海关)
  (三)创新经营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依托我市产业背景和区位优势,借鉴发达国家及国内先进地区经验和做法,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加快业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探索与企业共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的杠杆放大效应,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实体经济发展。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外经贸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四)营造宽松环境。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为引进、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开展业务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及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等配套服务。鼓励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尽快出台我市融资租赁业仲裁指导意见,切实保护融资租赁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融资租赁业风险防控能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完善融资租赁产权登记和征信查询服务。探索开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试点。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新兴商业模式的宣传力度,增强重点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的交流互动,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认知度。(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金融办、外经贸局、法制办、法院、工商局、公安局、房产局、质监局,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五)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扶持力度,统筹使用现有专项资金,在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专项中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市落户,支持运营规范、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对业绩突出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全面落实国家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手段,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外经贸局)
  (六)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功能,提供多样化综合服务,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市场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发行债券、转让股权和债务,通过企业上市、“新三板”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国资委、财政局、服务业委、外经贸局、房产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七)加强行业监管。加快建立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完善融资租赁企业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融资租赁企业要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企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企业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为融资租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局、统计局、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八)发挥协会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建设我市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等平台,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积极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组织专业培训、制定行业规则、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及时发现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突出问题,定期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加强与国内外融资租赁协会的交流合作,大力提升行业影响力,为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服务。(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金融办、外经贸局、民政局、工商局)
  (九)注重人才培养。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养和引进长效机制,构建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吸引融资租赁优质企业和人才到我市发展。支持相关院校与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基地,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为我市融资租赁业提供智力、人力支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通过专业培训、教材编写、水平评测、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普及力度。(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教育局、外经贸局、地税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任召集人的市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谋划和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委,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为融资租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融资租赁业的认识,参照国内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职责范围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探索新政策、新机制、新模式,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服务业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做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工作,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沈阳市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沈阳市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祁 鸣 副市长
  副 召 集 人:曲向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军 市服务业委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服务业委、外经贸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金融办、法制办、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沈阳海关、市创新改革办、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法院,各区、县(市)政府的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服务业委主要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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