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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5]11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5-12-3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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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加快全省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全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实际,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辽宁特色优势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辽宁、服务全国,为辽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贡献力量;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培育壮大50家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基本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
  二、主要任务
  (四)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切实提升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优势产业的融资租赁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大型农业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文化、卫生、交通、环保、旅游等领域取得突破。(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
  (五)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中小企业局)
  (六)大力发展跨境租赁。充分利用辽宁区位优势,鼓励船舶制造、工程机械、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全省技术装备水平。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优化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创新工程设备利用方式。鼓励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走出去”,积极拓展海外租赁市场。(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七)推动经营模式创新。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快业务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或分支机构,支持具备产业优势的辽宁装备制造企业及其服务运营商采取多种方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八)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九)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竞争能力。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立足具有辽宁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三、政策措施
  (十)理顺管理体制,转变管理方式。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为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提供便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为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提供便利。按照相关规定,将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十一)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加强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省级和各市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监管体系。建立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要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部门: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民政厅)
  (十二)完善财税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联合租赁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各地区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企业承租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租赁期满且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时,该设备10%投资额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中小企业局、辽宁保监局)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按比例发放融资租赁专项贷款。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进入融资租赁业。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对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登记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管理部门要提供外债登记、账户开立和资金结汇方面的政策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价值评估、贷后管理等因素,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向融资租赁公司配置合理的信贷资源。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
  (十四)完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建立融资租赁业标准化体系,制订融资租赁交易等方面的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和宣传贯彻,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教材编写、水平评测、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制定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政府金融办)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为融资租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各有关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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