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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6]1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6-6
实施时间: 2016-6-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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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016]15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号)、《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24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我省审计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重新核定我省审计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62元/人。科(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为12元/科。人);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70元/人。科(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为20元/科。人)。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16年6月16日起开始执行,收费期限3年,期限满之前3个月,你厅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368号)同时作废。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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