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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2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8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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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各类资格考试工作的现状,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之前审批的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未明确执行期限的,请各有关部门在2012年8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收费标准,从2012年9月1日开始,原核定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是指国家组织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定等)。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根据第二条规定,组织面向社会或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各类资格考试,且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适用本办法。
  经省级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种资格考试收费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考试收费用于弥补各项考试费用,对资格考试有安排财政专项拨款的,应当在核定考试收费标准时予以剔除。
  第五条  考试收费是我省组织考试的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资格考试费用,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是指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的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
  考试费是指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
  第六条  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中理论科目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最高不超过50元,考试时间超过180分钟的,可相应提高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30%;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大型场地、需要消耗相关材料或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考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考试费标准,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所属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依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以部门正式公文形式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批准考试收费的依据,包括组织实施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仅限初次申报时提供);
  (二)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仅限初次申报时提供);
  (三)考试基本情况,包括考试名称、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方式、题型、结构、考试时间等;
  (四)考试成本情况,主要明确中央考试单位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以及组织考试的单位承担的具体考试工作成本等;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年度收费额及调整后的收费收入增减额;
  (六)考试收费试行期满,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供试行期间考试组织情况,包括每次每科考生人数、收费收入明细、考试支出明细等;
  (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考务成本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包括组织命题、印制试卷、试卷运送、组织阅卷、组织管理和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等其他有关费用。
  第九条  考试成本范围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其它组织管理等组织考试必需的费用。
  第十条  资格考试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与考试挂钩,各有关单位不得以各种方式举办与考试挂钩的强制性培训并收费。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收费,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部门的相关预算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各考试组织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当地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08年印发的《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8]450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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