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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苏价认定[2016]2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7
实施时间: 2016-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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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和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涉税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证[2008]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履行职责
  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协助提出后,对存量房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是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堵塞税收漏洞、实现存量房交易税负公平、规范财税价格秩序的有效手段。各级价格、地税、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职责,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模式
  为切实推进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工作模式,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税机关在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中,需要对存量房涉税价格进行认定的,可以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地税机关和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
  (一)规范协助认定流程。地税机关提出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的,应向价格认定机构出具《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协助书》,协助书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标的、价格类型、认定基准日、有关要求等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地税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认定事项的提出与受理,及时做好工作对接。
  (二)规范价格认定程序。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分为批量价格认定和个案价格认定两种方式。
  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地税机关的协助提出后,应根据《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协助书》载明事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如需地税机关协助调阅相关证据资料的,地税机关应予协助。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地税机关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地税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税的依据。
  价格认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为涉税价格认定提供基础性服务。
  (三)严守工作纪律。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工作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工作机制,实现长效管理
  推进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通过创新制度、健全机制,为长效管理提供保障。
  (一)加强协作配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以建立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重大和疑难事项共同会商等形式,共同推进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对核定计税价格争议的处理,地税机关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的,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苏地税规[2012]3号)和《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苏价规[2011]6号)等相关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双方议事机制,明确协作模式和工作规程,常态化开展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化解计税价格纠纷。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开展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强化工作督查机制。上级价格、地税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协调机制、认定程序、工作质量、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检查,地税部门与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水平,以推动全省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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