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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务总部字[2016]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2
实施时间: 2016-4-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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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税[2015]1011号)精神,对《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区总部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为母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物流、销售、策划、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市商务委负责在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应在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对准予认定的企业颁发确认证书。
  (三)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复印件);
  4.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经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正本。
  二、补助和奖励
  (一)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认定的地区总部,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含10亿元人民币),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所得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租用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本款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本条涉及的补助和奖励1年兑现1次,由所在区先予全额兑现。第一、二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各区;第三款所需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第四款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各区;第五款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市区两级在同一年度对同一地区总部的补助和奖励总额,不超过该地区总部在该年度对地方贡献总额。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助和奖励兑现审核办法,负责以上补助和奖励兑现的协调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向所在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区有关部门初审后,经区政府批准,于每年4月10日前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人才引进和奖励
  (一)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引进本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二)地区总部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由地区总部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三)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按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京政办发[2005]18号)及相关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四、人员流动
  (一)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持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单位出具的函件等有关证明,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F字签证。
  受地区总部邀请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按上述办理条件申请F字签证。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持市商务委出具的证明函件、邀请单位函件及按照公安部对现行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要求所需材料,申请口岸签证。
  (二)地区总部外籍人员需在京常住的,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居留许可。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经公安部授权的省市台湾办公室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及商务类入台许可,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四)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以上人员出入境签证、居留、赴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相关申请。
  五、《若干规定》中涉及的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及相关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商务委负责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六、《若干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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