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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3]4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4-18
实施时间: 2003-4-18
法规类型: 会计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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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1〕139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决定,对于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采取单位自评自荐和主管财政机关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单位,应在2003年5月31日前,按照沪财会〔2001〕139号文的有关要求,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提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附件2)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升级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证书的编码规则见附件3)。
  2.对于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但未提出等级变动申请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等级变动申请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年鉴重点,审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附件2)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3.年鉴工作于2003年6月30日结束。主管财政机关应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年鉴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具体办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三、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1〕139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根据原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不同,突出年鉴重点:
  1.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要重点复审和核查单位是否存在沪财会〔2001〕139号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2.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C类和D类的单位,要重点复审和检查原扣分较多项目的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沪财会〔2001〕139号文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鉴定和管理。
  五、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是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确保年鉴质量。同时,年鉴工作还应尽量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及其他日常会计管理工作一并进行,提高年鉴工作效率。
  附件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表
  附件2: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
  附件3: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表

单位名称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财政机关

财政(分)局:

  我单位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1]139号)规定及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要求,我们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了自评,认为本单位符合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的各项要求,现自荐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
  本单位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合法。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考 核 项 目  公司、企业标准分值  其他单位标准分值 自评分 鉴定分

  一、单位领导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情况  15  20
  1.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  3
  2.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1.5  2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1  1
  4.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5  2
  5.积极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1.5  2
  6.保证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1.5  2
  7.对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会计资料不相符而权处理的报告,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1  2
  8.如实向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未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1.5  2
  9.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无拒绝、隐匿和谎报的情况。  1  2
  10.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1.5  2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  55  60

  三、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10  -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  1  -
  2.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1  -
  3.审计报告类型  8  -
  3-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8  -
  3-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  -
  3-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  -
  3-4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0  -
  3-5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0  -

  四、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  20  20
  1.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财务会计监督  2  2
  2.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10  14
  2-1无违法违规行为  10  14
  2-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  8
  2-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0  0
  3.税务监督检查  4  -
  3-1无违法违规行为  4  -
  3-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  -
  3-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0  -
  4.审计及其他经济类专项检查  4  4
  4-1无违法违规行为  4  4
  4-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  2
  4-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0  0
  合 计  100  100

  主管财政机关
  鉴定小组人数  人
  主管财政机关
  鉴定小组负责人

  主管财政机关鉴定小组意见: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1]139号)规定,本鉴定小组对  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自测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复核,鉴定该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综合得分为  分;拟暂确认为  类单位,并实施  类管理。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财政机关鉴定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

  (年度鉴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指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2.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适用“公司、企业标准分值”;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适用“其他单位标准分值”。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得分”,系根据《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得分与规定比例(公司、企业为0.55,其他单位为0.6)的乘积。
  4.“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中第3项各子项,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填一项。
  5.“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中第2项、第3项、第4项中各子项,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填一项。

  附件2:财政(分)局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

  编号:  


  :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了鉴定,认定  年度你单位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并实施  类管理。


  主管财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评定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各一份。

  附件3: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为统一管理本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自2003年起,本市各区县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证书统一使用12位编码。其中,前6位编码按下表规定编排,第7位和第8位编码为评定(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年度(02,03,04,……),第9位至第12位编码为顺序号,每一年度均按顺序自1号起连续编号。例如,黄浦区财政局2003年对某单位2002年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评定(鉴定),确定该单位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如果该证书系黄浦区财政局2003年下发的第一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证书,则其编号应为310101030001。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一分局  310041  黄浦  310101  闵行  310112  政法处  310001
二分局  310042  卢湾  310103  宝山  310113  社保处  310002
三分局  310043  徐汇  310104  嘉定  310114  农业处  310003
四分局  310044  长宁  310105  浦东  310115  经建处  310004
五分局  310045  静安  310106  南汇  310225  教科文处310005
六分局  310047  普陀  310107  奉贤  310226
七分局  310046  闸北  310108  松江  310227
八分局  310048  虹口  310109  金山  310228
  杨浦  310110  青浦  310229
  崇明  3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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