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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行[2016]27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2-14
实施时间: 2016-2-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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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浙财行[2016]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差旅费管理,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开展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市本级各机关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干部职工的差旅活动。
  二、检查依据
  1.《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
  2.《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丽财行[2014]56号);
  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二)(三)》的通知》(丽财行[2014]185号);
  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丽财行[2014]250号);
  5.《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丽财行[2014]294号);
  6.《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丽财行[2015]244号)。
  三、检查内容
  2014年4月1日以来各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各单位是否建立差旅内控制度、出差审批制度。
  (二)支出标准执行情况
  1.是否存在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情况;
  2.出差人员乘坐火车、飞机等城市间交通是否在规定等级内;
  3.住宿费是否在相应级别住宿限额标准内;
  4.是否擅自扩大伙食、公杂费报销范围。
  (三)审批和报销管理
  1.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2.差旅费报销时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是否合规、完整;相关票据是否与出差审批单相符;是否存在报销规定以外票据;
  3.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是否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4.是否存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5.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是否实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6.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是否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四)出差纪律执行情况
  1.是否存在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2.是否存在以出差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
  4.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采取全面自查自纠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时间安排如下: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自查时间为2月4日—2月29日。各单位梳理总结本单位检查情况后,填写附表并撰写自查自纠工作书面报告,形成自查材料,于2月29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各下属单位报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本系统自查材料。
  (二)实地核查阶段。检查时间为3月1日-3月15日。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自查材料情况,进行汇总并整理分析,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时间为3月16日-3月31日。市财政局结合前两个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对自查自纠、实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对重点抽查发现的单位问题,视情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追回资金或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视情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市财政局负责将所属县(市、区)自查材料和市本级自查材料于3月31日前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级重点抽查阶段。时间为4月1日-5月31日。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自查材料情况,抽取部分市、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清形势,高度重视,领导要亲自挂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要对近年差旅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认真总结,对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披露,不做掩盖、不加隐瞒,及时进行整改规范,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自查表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4日

相关附件:
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自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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