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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5]78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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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推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简化办照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照一码”。
  (二)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规定,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其中市本级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已办理银行贷款创业,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间可按规定额度申请贷款贴息;上述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上级规定另行制定。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本地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市本级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按5000元标准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按3000元标准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市本级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成功注册开业且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其中:入驻市本级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在市本级创业、未入驻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市本级补贴标准按上浮20%执行。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城乡劳动者在市本级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5000元、其他重点人群3000元、一般城乡劳动者2000元执行。将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大力开发代购、代销、代收电子商务创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加快农村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按相应评价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并按规定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强化农村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训,市级重点加强中高级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各县(市、区)重点实施初中级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电子商务培训。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重点实施互联网技术、经营销售、财政知识等培训;对电子商务操作员着重加强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力争使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职业培训机会。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八)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被认定为市本级创业园的,根据规模大小、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入园成功创业户数等情况每年给予5至15万元的建设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开展创业示范园评选认定,对获得市级创业示范园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九)营造创业氛围。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要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稳岗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资金用途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非公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本级按2000元补贴标准执行。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市本级按上浮20%执行。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办理银行贷款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间可按规定额度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按规定做好在丽高校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加大就业见习政策扶持。见习基地(单位)为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对见习基地(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其中对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80%。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本级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的标准给予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十三)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五)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时,安排不少于10%的名额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细化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六)促进残疾人就业。严格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十八)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加强创业服务,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探索发布创业指数。加快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对优秀创业项目各地可给予资助。对经认定的市本级创业项目库优秀项目,按每项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市、县创业大赛优胜者,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技能等级晋升。
  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扶持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和职业技能(创业)培训体系建设;扶持创业导师库、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师资库建设;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十九)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对培训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市本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认定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并给予3至5万元一次性补贴。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程,积极组织“金蓝领”及当地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企业投入培训资金1:1的比例给予培训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现行的相关培训补贴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各地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依托当地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培养一批创业培训师资,编写有针对性的创业项目培训教材,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十)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数据与省实时联网,推进业务经办系统省级集中。加快建立与省统一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五、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十二)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工商、税务、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意见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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