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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5]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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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 、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适用于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省政府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等规定,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企业同时符合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实施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填写《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提出申请。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作为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指导帮助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加强内控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实施跟踪监测。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安置方式和享受稳岗补贴情况,每年三季度末填报《企业职工安置和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情况表》汇总上报省人力社保厅,并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用工监测范围,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用工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政策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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