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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统[2015]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4
实施时间: 2015-12-4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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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主要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15]95号)要求,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制定了天津市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为总结“十二五”、规划“十三五”提供及时准确数据参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统计改革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以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方式现代化为需求导向,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运作效率、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和提高依法治统水平为切入点,全力打造现代统计体系,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围绕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总体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大调整,调查单位数量增加、工作难度加大,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年定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培训力度,深入贯彻落实。要结合以往年定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把培训内容讲深、讲透,使基层统计人员、企业填表人员真正掌握指标概念、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审核要点,熟练使用网报平台,确保报表数据质量。
  二、深化新型统计体系成果应用,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新增网报单位管理
  天津市新型统计体系建设构建了统计局、市场监督委、国税局、地税局四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了各部门单位登记信息、企业财务数据及时共享,为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和及时发现、增补网报单位提供了强有力的工作抓手,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新体系建设成果,努力提升名录库常态更新维护和新增网报单位管理水平。
  及时维护新增网报单位,既关系到当年年报统全统准,又关系到明年定期的增长后劲,是新常态下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新开业、新投产、新批准资质企业以及营业规模达到限额标准企业的发现和查找机制,及时了解线索、建立工作联系、搜集基础资料、监测经营规模。要加强网报单位申报与报表单位名录维护管理,认真组织年度和月度变动审批,及时做好基础信息维护,调动经营在地和纳税属地两方面积极性,二者相结合、相促进,努力提高新增入网单位数量,满足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需要。
  各区县要积极协助天津调查总队做好采购经理(PMI)统计调查增补企业工作,以解决日常报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要求,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各级领导对宏观决策参考信息的迫切需要,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第一的理念,多措并举,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努力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天津市统计局质量保证准则》及十项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统计调查质量控制流程规范》及相关配套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从源头数据入手,对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进行考量和评价。要充分利用新型统计体系提供的部门数据,从统计名录、数据趋势变动、结构变化、指标协调性和匹配性等方面入手,开展对比分析和综合评估,努力提升微观数据的一致性和宏观数据的协调性。
  四、稳妥推进农村统计工作局队交接,确保年定报工作顺利开展
  参照国家统计局业务职责分工,天津市统计局已恢复农村统计处工作,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不再代行农村全面统计职责。请各区县认真落实《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农村统计工作分工的通知》(津统[2015]34号)要求,设立农村统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工作分工,保证农村统计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
  为保证农业统计年报工作顺利开展,2015年度《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镇(乡)基本情况》和《镇区基本情况》报表由区县统计局负责,其余年报表仍保持原上报渠道不变。自2016年季报起,按照《A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M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 年定期报表)的分工,区县统计局与调查队全面完成交接。
  五、切实抓好样本管理,进一步提升住户调查工作水平
  要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国统办住户字[2015]55号)精神,做好新记账户的落实工作,严禁随意换户,确保样本代表性;加强对新记账户的记账指导,确保记账质量,做到新老记账户数据平稳衔接。
  各区县要进一步强化住户调查基础工作和源头数据质量。一是要加强对住户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数出于户;二是要加强对记账户的记账指导,及时解决记账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原始数据逻辑关系和商品单价的审核,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三是要严格控制非正常换户,确保样本代表性;四是要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之间的匹配性;五是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调查总队通知要求,定期向记账户反馈相关调查数据,积极主动地为调查对象服务;六是要继续完善基础工作台帐,做好数据评估分析工作;七是要加强对调查员业务培训,提高调查员业务技能。
  六、着力做好规模以下企业和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工作
  各区县要切实提高对规模以下企业和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掌握方法制度和调查方案。要加深对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新增统计调查范围、季度问卷内容调整及建筑业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调查新增指标内容的理解,加强调查样本的维护,提高样本上报率及联网直报率,进一步夯实源头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数据质量审核及逐级验收制度,加强数据质量评估,确保完成任务。
  七、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津统[2015]23号)、《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队系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津调字[2014]51号)。各区县、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市统计局审批、各区县调查队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天津调查总队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要求,新增统计调查项目要进行统计调查表填报可行性测试评估,并提供测试报告,测试不通过的调查项目不得进入审批和实施环节,市统计局将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测试评估办法,加大新增调查项目的管理力度。
  八、坚持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统计调查对象配合统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持依法统计,对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故意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2015年12月4日

相关附件:
津统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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