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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统[2015]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发文时间: 2015-8-25
实施时间: 2015-9-1
失效时间: 2020-8-31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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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局,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部门统计行为,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0]33号)规定,修订了《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5日
  天津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部门统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主体和审批范围
  (一)市统计局负责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 市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代行管理职能的各集团、总公司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2. 各区县统计局单独建立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区县统计局负责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立项要求
  申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统计调查项目内容和调查范围应与申请单位当前的职责分工相符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等资源保障;统计调查项目的指标、口径、范围、方法、分类标准等要科学严谨,不得与已有的调查项目发生重复或冲突,重大、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或试点。
  四、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立项单位于项目开始前1个月以单位正式文件提出审批申请,需明确立项依据、调查规模、组织方式及经费保障等。新建重大调查项目还需提供研究论证和调查表试点测试材料。修订或延续项目需提交前一轮调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二)相关附件。《天津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及申请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包含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分类标准、指标解释和逻辑关系等内容,并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审批决定三个环节,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从天津统计信息网【网上办事】栏目下载并填写《天津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根据栏目所注明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或者区县统计局。
  (二)项目审核。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市统计局在接到申报材料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对与现行统计制度冲突、或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将与申报单位沟通交流,说明原因。
  规范性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范围;项目设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既定的职责分工;项目审批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的调查制度方法是否科学可行,调查表和指标设置是否符合统计报表设计要求;统计标准分类是否与现行统计规定相统一等。
  合法性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调查指标是否与本专业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存在重复、交叉、矛盾;指标解释、逻辑关系是否与本专业现行统计调查相吻合等。
  (三)审批决定。市或者区县统计局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核编有效期,制作审批决定书。审批不同意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并说明原因。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制度正式印发后,申请单位以电子版报市统计局存档。
  六、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要求
  (一)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运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仍须延续的,或在有效期内变更调查方案的项目,应重新进行审批。核准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填。
  (二)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监管。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定期公布新审批、已到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清单,方便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调查;对实施范围较宽、调查频次较多项目的执行情况与应用效果进行跟踪监管;通过统计执法检查、日常调研等对地方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违规开展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责令停止。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2010年印发的《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津统办[201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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