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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2014]46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5-12
实施时间: 2014-5-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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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关于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我省地处江南湿润地区,水资源相对较为丰沛,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部分地区仍存在不同程度缺水。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我省也存在水资源浪费现象,城市居民节水意识亟待加强。另外环境保护也要求大家节约用水。因此,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城以外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即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各阶梯水量确定。我省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统一设置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左右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左右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其中,第一、第二级水量值建议分别为4—6立方米/人.月和6—8立方米/人.月。
  (二)各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按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三)计量缴费周期。各地在确定计量缴费周期时,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四)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家庭人口差异,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分档水价、计价周期,妥善处理合表用户水价问题,明确推进居民阶梯水价的步骤、进度要求,制定确保阶梯水价落实到位的保障措施。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城市,要按本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二)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
  (三)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确保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落到实处,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事先报我委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在事先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报我委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
  (四)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国家对户表改造资金实行支持政策,各地列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管网改造项目,可将户表改造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地方也要加大力度,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
  (五)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各地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明确任务和要求,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务求实效。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本地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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