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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2015]10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7-15
实施时间: 2015-7-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71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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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收,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2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其他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范围按照财综〔2014〕8号文和省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收费公示制的规定,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
  四、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本通知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各地原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予以取消。
  六、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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