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4
实施时间: 2024-8-1
失效时间: 2026-7-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15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经研究,决定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官方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监 内国资法规字[2 2022/6/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 云国税函[2002] 2002/7/24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关于印 湘工信中小服务 2025/3/27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 黔中小局发[200 2009/4/2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 沈地税发[2009] 2009/1/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八条措施 2020/3/26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国 津中小企[2012] 2012/8/17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财 闽经贸计财[201 2012/6/28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方式支持中小企业 深财购[2022]31 2022/1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 大地税函[2009] 200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