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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3-9-5
实施时间: 2013-9-5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19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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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13]15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甬国资发[2013]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于10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产权处备案。
  二、经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同意,各企业应将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列入采购目录。服务类包括软件系统开发与服务、财产维修与保险、物业服务以及聘请中介机构服务(审计、评估、培训及其他)等;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半成品和产品等。
  三、各企业应实施采购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于上一年度结束前报市国资委产权处备案,同时报送当年度采购计划执行总结材料。2014年度采购计划于年底前报送。
  四、各企业应及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所在地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招标采购工作,采购量较大、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加快建设小型招标采购平台,确保企业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企业应明确大宗物资采购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并将联系人名单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产权处。
  六、各企业应加强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管,近期对企业本部和所属各级实际控制企业的采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书面检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产权处,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采购制度建立情况、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本年度采购数据汇总及分析、采购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联系人:罗飞鸿 邓卫玲  电话:87189696  87189507(传真)
  电子邮箱:Luofeihong1@
  市国资委
  2013年9月5日

相关附件:
企业联系人员回执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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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共资 甬国资发[2013] 20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