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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甬国资发[2013]1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7
实施时间: 2013-5-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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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交易中心: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实现保廉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采购管理。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多、且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建立小型招标采购平台。
  二、企业大宗物资采购(以下简称:企业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单次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三、企业应根据实际,制订采购目录、确定限额标准,经企业集团审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物资达到法定限额标准的,应列入采购目录。鼓励企业将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列入采购目录。
  四、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企业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采购的相关程序和规定。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流程执行;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我市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企业招标采购平台组织实施。
  六、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项目总值比例较高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供应商投标标的不合格,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价格总额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采购的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七、企业采购选择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三)近三年内在招投标等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企业采购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非实质性条款不得作为无效标条款;
  (五)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企业的采购市场。
  九、企业采购文件等公告信息,应当在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企业集团网站同时发布。企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企业采购应当成立由企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询价工作小组,小组人数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专家库暂由企业集团自行组建,数量要能满足日常工作抽取数3倍之需。
  十一、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当不少于三家。
  十二、企业采购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竞争对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相关人员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组成人员。
  十三、企业集团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投诉(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并成立由企业集团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企业采购监管领导小组,确保决策程序到位、会议记录齐全、监管及时有效、操作阳光透明。
  十四、企业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可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执行。
  十五、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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