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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商务流通[2015]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10
实施时间: 2015-10-10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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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6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置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促进典当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是重点检查有大量关联公司的典当企业,如同时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钢铁矿产、房地产公司等多种机构的典当企业股东,要将其列为重点对象,检查典当企业与其是否存在违规关联业务。
  二是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典当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典当企业名义或由典当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检查典当业务质抵押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查验当户档案中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等行为。
  四是检查典当企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资金,借口典当经营困难,将资金挪作他用。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紧张、经营困难等情况的典当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要重点检查。
  五是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比例放款等违规行为,如注册资金不到1000万元却从事财产权利质押业务、违规发放信用贷款等。
  六是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不开展业务问题。新设立典当企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三、检查方式
  一是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对当票与当物进行对照检查,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规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
  三是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于不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以及存在瞒报虚报数据的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真实填报信息。
  四、工作安排
  市典当同业协会结合日常了解的企业经营情况、2014年典当年审情况及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内信息,按照本文件所列检查内容逐一核对,形成重点检查企业建议名单(含重点核查内容),于2015年10月16日前反馈市商务委。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11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典当企业的风险检查工作。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项检查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社会监督举报情况及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内信息,按照本文件所列检查内容对典当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对重点检查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2015年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风险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商务委,总结内容应包括此次风险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风险点、针对各类风险隐患提出风险应对措施、下一步加强风险预警防范的工作安排及建议等。
  市商务委流通处会同秩序处组成专项检查组,于2015年11月中下旬对前述环节发现的重点问题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文件精神,将随机抽取典当企业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经营的关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要认真落实检查工作,切实把此次风险检查作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要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其尽快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商务委,并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
  2015年10月10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流通处 孙华;联系电话:5866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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