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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办流通函[2015]662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5-9-23
实施时间: 2015-9-23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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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置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我部拟在典当全行业组织一次风险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年9月下旬至11月底。
  二、检查内容
  一是重点检查有大量关联公司的典当企业,如同时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钢铁矿产、房地产公司等多种机构的典当企业股东,要将其列为重点对象,检查典当企业与其是否存在违规关联业务。
  二是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典当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典当企业名义或由典当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检查典当业务质抵押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查验当户档案中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等行为。
  四是检查典当企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资金,借口典当经营困难,将资金挪作他用。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紧张、经营困难等情况的典当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要重点检查。
  五是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比例放款等违规行为,如注册资金不到1000万元却从事财产权利质押业务、违规发放信用贷款等。
  六是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不开展业务问题。新设立典当企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三、检查方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检查:
  一是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对当票与当物进行对照检查,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规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
  三是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于不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以及存在瞒报虚报数据的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真实填报信息。
  四是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检查,及其他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的创新检查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典当行业风险检查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抓紧抓好,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订检查工作方案。各地要将这次风险检查作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检查工作任务和职责,实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二)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和问题,要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应急联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妥善有效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三)加强风险警示宣传教育。一些典当企业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内控机制不健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在典当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打击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充分预警违法违规的危害和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经营的关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推动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五)评估风险制订应对预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此次风险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典当行业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从以下三个方面制订风险应对预案:一是典当业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二是针对当地具体情况和各类风险隐患,提出风险应对措施;三是下一步加强风险预警防范的工作安排及建议。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上旬报我部。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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