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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5]5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林业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25
实施时间: 2015-3-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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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水利局、质监局、科技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3月25日
  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是专项用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新型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农业“两区”建设、农业科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或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第三条 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是指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发展战略,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各市、县(市、区)财政及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质监、科技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的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各地应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报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立项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支持重点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壮大。支持合作组织开展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认证,市场营销服务,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以及农业贷款担保和资金互助服务等。
  (二)农业产业化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引进改造、非常情况下需要扩大农产品收购及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核心组织开展农产品收购等环节贷款予以贴息,贴息率每年不超过3%。
  (三)农业“两区”建设。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技术推广及农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农业科技。支持推广应用能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农产品附加值、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品种和模式,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及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支持推进农业地方标准和全程标准化体系建设,以及开展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体系建设等。
  (六)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确定的畜牧业建设项目及水生动物防疫、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林渔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日常办公,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农林渔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围绕省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省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分配下达。
  (一)资金分配因素如下:
  1.农业新型主体培育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及占比、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及占比、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合作社数量及占比、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在A(含A)级以上合作社数量及占比、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及占比、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规模及占比等。
  2.农业“两区”建设因素,主要包括:各地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完成面积,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验收通过个数,以及农业主导产业产量、产值及现代化发展水平等。
  3.农业科技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任务等。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因素,主要包括: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各地农业全程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展、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及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等。
  5.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因素,主要包括:规划布局、各地承担的建设任务和评审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等。
  上述分配因素之外,在资金分配时适当考虑地方财力、资金使用绩效及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等其他因素。
  (二)竞争性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不同类型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或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前告知市县。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按照省级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要求,自省资金文件下达后60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拨付给支持对象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建设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抄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示,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也需向社会公示7天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市县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对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否则不得作为资金分配补助的对象。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及《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准公益类项目,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第十五条 各地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并抄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市县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专项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和检查情况较好的市县,省里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发现问题的或绩效不理想的市县,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省级农财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农民信箱、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结果等情况;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农民信箱、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公开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9]104号)、《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9]13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2015年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附件
  2015年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名称

  1

  公益类

  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2

  农业“两区”建设

  3

  农业科技

  4

  准公益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5

  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

  6

  竞争类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培育

  7

  农业产业化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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