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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信服务[2015]1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2
实施时间: 2015-1-12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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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典当行开展2014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省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银行开户情况;典当业务是否经过典当行的公司账户发放和回收当金、息费;现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四)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现象,当票是否机打并如实上传监管信息系统,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当票和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与典当总额是否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和续当凭证金额与典当余额是否相符;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当票的核销情况。
  (五)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典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与工商登记和监管部门审批是否一致;监管部门审批的股东与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是否一致。
  (六)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对绝当物品处理等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否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九)典当行经营场所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十)典当行信息月(年)度报送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的要求,按时、准确上报月度和年度报表。
  三、典当行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含分公司数据)(附件1)。典当行经营情况年报表(一)、(二)和(三)(登录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年审管理填报并打印)。
  (二)对本典当行2014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典当行2014年的经营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和原因、担保情况、自查和整改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对于企业上传监管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与实际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要进行详细说明。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公司本部报表、分支机构报表及合并的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报告的编制应遵循财会[2009]11号文、商建函[2009]28号文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1.应对典当行的“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等附注项目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或个人)、经济内容、发生时间及金额;附注中应对逾期6个月未续当或赎当的典当业务列明当户、户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货币资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要列示其具体构成内容;“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比例。
  2.“发放贷款和垫款”附注项目要列明其当户、户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该内容可不需提交监管部门,但应有审计单位确认盖章,备齐留典当行备查)。
  3.审计报告中各资产及负债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年初及年末余额,各损益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本年数及上年数,不得遗漏。
  4.财务审计报告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等情形。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典当公司印章),典当行工商登记表原件(含变更记录表)。
  (五)其他年审材料(如:典当企业超过6个月未正常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典当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正常的,自查核查中有需要说明的,须附典当行书面文件)。
  (六)2014年度相关财务资料(年度内各月份银行对账单、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业务资料(当票、合同、在当物品清单,抵押、质押登记凭证等材料),当票和续当凭证领(使)用台账。(备齐留典当行备查)
  (七)年审资料装订要求:标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年审资料,并注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报送时间。内页用A4纸。上述材料除《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单独上交、第(三)项第2点、第(六)项备齐留典当行备查外,其他年审资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县(市、区)典当监管部门(省、市、县各一份)。
  《年审报告书》(附件1)可从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中下载。
  四、典当行年审等级评定划分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较轻违规行为及时改正的,年审结论为A类。
  (二)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年审结论为B类。
  1.存在账外经营、未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和回收当金和息费、现金使用不符合管理规定、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对外投资、挪用或抽逃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等行为的;
  2.未按《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典当行业当票管理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4]610号)规定,对空白和作废的旧版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清点并交回省典当行业协会的;当票使用出现较大问题;使用自行印制当票的;
  3.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不同的;
  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5.未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月度、年度报表的,或虽报送报表但出现3次(期)及以上错误的;
  6.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监管部门批复的经营场所不一致、经营场所无业务必须设施的,或长期未开门营业的;
  7.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的;超范围经营的;
  8.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的;
  9.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三)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不得通过年审,收回并注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1.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2.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3.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4.拒不参加年审的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5.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五、设区市典当监管主管部门年审工作要求
  (一)审核典当行提交的年审材料是否完整;
  (二)各地可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组织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典当行逐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前述的年审内容进行认定,在年审报告书中出具初审意见。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典当行整改后设区市监管部门应进行验收。
  (四)提交对当地所有典当企业年审情况的总结报告(应包括:辖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2014年度日常检查次数及情况,典当监管信息系统月报审查及在线监管情况,典当行担保情况,本次年审审查情况,年审初审意见)。
  (五)设区市监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向我委报送年审情况的总结报告、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六)提交县(市、区)典当监管人员联系表(详见附件2)。
  六、省级典当监管部门年审工作
  我委将于今年2月份组织典当专家、财务审计人员对典当行进行现场抽查。我委将结合设区市年审初审意见、现场检查情况、典当监管系统每月经营财务报表报送情况、经营业绩等对典当行出具年审结论,上报商务部,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
  1.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14年度)
  2. 县(市、区)典当监管人员联系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2日

修正:

查看下载附件请到http://www.fjetc.gov.cn/zfxxgk/newsInfo.aspx?lumnid=3&newsID=8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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