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4]6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5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0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防办: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2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我市 深财资[2017]36 2017/7/2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管理问题 鲁财税[2002]52 2002/12/27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财税[2016]17号 2016/2/3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1995/3/3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 湘价费[2009]16 2010/1/1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6/6/3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2002/6/3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 湘价费[2011]14 2011/8/1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 沪财税[2020]8号 2020/2/7
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国资发改革[202 2022/11/30